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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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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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