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索赔。建设工程单方要求撤场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如果合同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一、合同能不能退?合同生效后可以退,但是没有正当理由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民法典中合同如有违约怎么办《民法典》中合同有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三、合同不到期合同怎样解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不到期解除的属于合同违约,违约的一方需要支付违约金,具体赔偿标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3种观点: 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索赔。建设工程单方要求撤场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如果合同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一、解除合同损失如何认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二、民法典不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有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三、签了合同违约了不履行该如何处理签了合同违约了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种观点: 索赔案例2011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A公司“某住宅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2亿元;开工日期未2011年3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3月5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A公司支付50%的费用45万元,主体结构达一半进度时支付30%的费用27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20%的费用18万元。2011年3月5日,工程开工。2011年3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5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45万元。在施工中,因B公司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安全帽导致一名施工人员被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伤,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査后发现,B公司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并未用于购买安全防护用具,而是将该笔费用挪作他用。监理单位将此情况报告给A公司后,A公司遂要求B公司停工整改,工期因此延误8天。2012年6月12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A公司与B公司无法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B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A公司赔偿其停工期间产生的人员停工、窝工损失,塔吊租赁费用损失。A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B公司赔偿其因工期延误而向小业主支付的违约金损失。A公司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45万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B公司应将该笔费用用于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B公司擅自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其有权责令B公司停工,B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导致其无法向小业主交房,其向小业主支付的违约金B公司应予以赔偿。关于B公司人员停工、窝工损失,塔吊租赁费用损失请求。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第2种观点: 索赔案例山西某地产集团公司为开发位干太原市某住宅小区项目子2003年4月与唐山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工期为2003年5月15日至2005年6月30日。项目工程开工一个月后,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向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同时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要求项目工程停工。其间,由于承包人承揽了当地另一项建设工程,在未取得发包人许可的情况下,承包人将施工现场的部分施工设备,如挖掘机、打桩机等转移到了其承揽的其他项目上。停工46天后,发包人办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向承包人下发复工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收悉复工通知后7日内组织人员、设备恢复施工。由于承包人同时承揽两个项目,在并行施工过程中未铯妥菩处理人员及机械设备的调配工作,尤其转移至另一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因该项目发包人的强硬态度,在复工指令下达后3个月内,仍未全部转移回原项目施工现场。最终导致复工后的 施工组织混乱,原项目最终延期172天竣工方才竣工。在结算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每日3万元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由于172天的误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超过了合同约定的300万元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人民市300万元的误期竣工违约金,并主张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拒不承担该误期竣工违约金并就工程结算事项申请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欠款。发包人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承包人承担误期竣工违约金。对于发包人的仲裁反请求,承包人辩称,工程误期竣工的根本原因在于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造成项目停工,由于项目施工周期发生变化,承包人施工工序被打乱,原已组织完毕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务人员数均受到重大影响,故认为项目逾期竣工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应再承担误期竣工违约金。对于误期竣工责任归属问题,发包人称因涉案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问题造成的停工仅有46天,考虑到下达复工通知后的复工准备时间,仅有合计53天为合理顺延,故172天的工程延期中仍有119天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对该等期限内的延误承担误期违约责任。发包人同时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已经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从工程现场撤离或挪作他用,故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接到复工通知后在施工设备问题上组织不力的情况是承包人违约在先所导致的。对于上述工期延误问题,仲裁庭认为涉案工程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实是造成停工的根本原因,故停工及复工准备时间合计53天应为合理顺延,不应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关于另外119天的工期延误,在发包人要求复工后,承包人多次在建设工程监理例会中表示将努力追回工期、如期竣工,未申报过新的施工组织计划要求工期颀延,亦未在施工过程中提出过由于阶段性停工导致承包人人员、材料、设备计划被打乱的问题,由于承包人应对建设工程工期延误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故在承包人的举证不足以排除其对该119 天的工期延误负有责任的前提下,仲裁庭认为该119天工期延误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最终,仲裁庭裁决由承包人承担300万元的误期竣工违约金。律师点评工程暂停时,闲置在施工现场的材料及设备将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如承包人需要对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保管及维护,材料因为自然条件原因可能会有损坏及损耗的情况发生,闲置的设备也要承担不菲的合班费用。因而,在工程长期暂停时,为降低损失,承包人有将闲置的材料、设备进行处理的动机。但是,由于施工合同通常会约定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设备撤出施工现场,故承包人在进行前述周转工作时,应注意与发包人的沟通,如双方应明确可以撤出的材料及设备的范围,对于恢复施工后材料及设备的进场安排问埋也应亊先作出约定,承包人可利用此机会与发包人明确已发生闲置费用及维护、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发包人也可以借此机会对复工后的材料、设备进场安排提出要求。总的来说,在工程暂停时,通过友好协商的手段尽可能降低设备闲置、材料损耗及现场雒护的费用损失对承发包双方都是有益的。转自海那法律管家
第3种观点: 索赔案例2008年8月25日,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中标承建L市虹桥第三菜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市场公司)发包的乐清镇第三菜市场基建工程。同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实行项目总承包;开工日期为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书面开工令之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50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0.1款约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40.2款约定:“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于2009年1月10日签发了开工令,华丰公司遂按期进场开展施工作业。但由于施工现场周边居民因工程噪声污染严重反映强烈,围堵施工现场,导致该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菜市场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及2009年8月8日两次向当地规划建设局申请延期施工,后经建设单位与居民代表多次协商,华丰公司承诺在后续施工过程中采取合理的降噪措施,项目桩基工程遂于2009年12月31日顺利开工。工程开工后华丰公司多次书面催促菜市场公司办理工程保险,菜市场公司始终未予办理。华丰公司遂自行投保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59,500元,建筑工程一切险91,674.15元,并开展后续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华丰公司遂诉至。双方对结算款数额的争议之一即为华丰公司投保的91,674.15元建筑工程一切险应由谁承担。华丰公司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菜市场公司负有为涉案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义务,因此该项保险费应由菜市场公司承担,其系代为办理该保险事项。然而菜市场公司认为,其并未委托华丰公司办理相关保险事宜,故对华丰公司的前述主张不予认可。经审理认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系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风险。该险种的投保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具体由哪方负责投保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40.1款约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40.2款约定:“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菜市场公司应履行投保义务,华丰公司投保该险种的费用应由菜市场公司承担,并在工程结算款中予以计取。最终判决菜市场公司向华丰公司支付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91,674.15元。律师点评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主体,承担投保义务方应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主要取决于施工合同的约定。因此,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有关保险的情况下,不宜擅自代发包人投保,否则将面临发包人拒绝承担相应保险费用的风险。在合同明确约定且发包人拒不履行投保义务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代为办理相应工程保险,并有权向发包人索赔保险费用、办理保险支出的事务性费用及相应利息。转自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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