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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申报方式是

来源:一灯教育
第1种观点: 一、纳税地点自2009年1月1日起,除新购车辆和过户车辆外,纳税人可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新购或过户车辆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二、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此外: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除上述资料外过户车辆申报时还须携带:过户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所有权变更年度完税凭证。三、完税凭证的开具车主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如果纳税人有特殊需要,也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车主在税务机关征收场所缴纳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四、退税时须提交的资料1、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按480元缴税,办理退税需提供以下资料:·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车主工商银行存折第一页复印件或工行卡复印件。2、因过户或系统等原因造成重复缴纳税款的,办理退税需提供以下资料:·历年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过户车辆只须提供过户当年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过户车辆还须提供过户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车主工商银行存折第一页复印件或工行卡复印件。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办理退税需提供以下资料:·机关出具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当年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车主工商银行存折第一页复印件或工行卡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2种观点: 车船税是指是以车船(车辆和船舶)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体定义如下:1、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的征收标准具体如下:1、根据最新的车船税规定,1.0升及其以下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60元至360元;2、1.0升以上至1.6升(含1.6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00元至540元;3、1.6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60元至660元;4、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660元至1200元;5、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1200元至2400元;6、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2400元至3600元;7、4.0升以上3600元至5400元。符合车船税减半的条件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当符合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在1.6L(含1.6L)以下燃用汽油或者柴油的上牌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双燃料乘用车),以及综合工况油耗达标的车辆;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当符合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或者汽油、柴油的轻、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双燃料轻、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或者柴油的轻、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油耗达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武装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汽车车船税缴纳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现在开通了网上业,也可以在网上直接缴纳。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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