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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

来源:一灯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汽车借道非机动车车道可不可以还是要看具体情况的:1、汽车如果停在非机动车道划定的停车位上,从停车位到十字路口没有进入机动车道的小路口的话,从非机动车道右转、左转、直行都不算违章 算正常借道行驶,但进路口以后要并线进入机动车道行驶;2、交通法规定: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距离目标地点中间隔着非机动车道,可以在离目标地最近的小路口右拐进入非机动车道,借道行驶直至目标地,如果非机动车道又划有停车泊位,那就可以停车,离开目标地时,要在顺向最近的一个路口并回机动车道;3、如果无以上情况发生,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护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法走非机动车道的应记0-2分,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的规定。 所以,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予以警告或处50元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被撞应该负有次要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还要看交警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等需要进行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登记”与“交付”问题是机动车善意取得制度中最具争议的问题。《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故有观点认为机动车只要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换言之,机动车所有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必要。原所有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阻断,受让人成立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3种观点: 一、一般物权的转让:1.在现实生活里,许多人购买了动产或者不动产都会从原来主人那里做好一个转让协议,物权都是需要转让的。根据在我国物权签订制度的实行情况来看,不动产是强行签订协议的,而动产是自愿原则。2.车子、船、航空器等属于动产这一范畴内,不属于不动产,然后转让签订是自愿原则,但是车子等这种类型的物品价值挺大的,所以最好还是需要签订一下比较好的,但是不是并不是强制性的。3.动产交易的实质要件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签订的效力只有可以对抗的,而且签订又不是强行的,如果车子等动产的转让、变更以及消失的话,也是成立的,但是不能去反抗不明的第三人。二、什么是不明的第三人:1.所谓不明的第三人通常是说没有权利去处理其他人拥有的财产物品,这个财产包括动产以及不动产,如果其他人把自己拥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出售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如果取得者在买到这东西时候不知情,没有恶意,那他得到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拥有权是合法的。2.第三人在得到这个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拥有权了,在以后的日子里,原来动产的主人不能要求取得者把财产返还回来,原来的主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即使是没有签订协议,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一部分自己的损失。所以所谓不明的第三人说白了就是没有过错的人。3.如果你并不知道东西有没有问题,只是认为是一场寻常的买卖,但没有签订协议。该物品涉及的责任,仍然可以追究原所有权人的责任,而不需要追究你的责任。例如:你买了一个物品,这个东西和正常的没有任何的区别,价格也是正常的,但是这个东西却是“别人偷来的赃物”,此时如果查案,你就是没有过错的。

第1种观点: 欺骗贿赂取得驾驶证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交管部门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交通事故各阶段责任: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交通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交通违法证据依法录入统一的《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数据错误或证据不足的,依程序修正。6、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滞纳金。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是:根据具体取得的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比如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三年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1、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4、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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