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后果如下:1、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机动车驾驶证;2、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3、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机动车登记证书;2、涉及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如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件等,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留、罚金甚至监禁;3、机动车登记信息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影响今后的信用评价和相关的行政事务处理;4、机动车所有权可能受到影响,如果登记信息不实,可能导致机动车所有权被撤销或转移;5、在交通事故或其他法律纠纷中,不正当取得的机动车登记可能导致权益保护受限,增加法律风险。综上所述,通过贿赂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行为将面临严重后果,包括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其机动车驾驶证,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许可,以及在接下来的三年内禁止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从而严厉打击和防范交通领域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歼数凯政机关应当依法给毕桥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三年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1、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4、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 抵押 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法律客观:《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第九项规定情形的。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
第2种观点: 一、申请机动车登记需要提交什么资料1、申请机动车登记需要提交下列资料:(1)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来历证明;(2)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5)车船税纳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六)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二、申请机动车登记如何办理1、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或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2、机动车所有人凭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正本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3种观点: 下列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2、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3、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4、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5、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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