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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招录人员如何办理成都户口

来源:一灯教育


调动、招录人员成都落户指南:

办事规程: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前置条件:

组织、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本人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区(市)县组织、门的公选、公招、录用、调动正式公文;(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接收证明;(原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本地无房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4、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5、请前往落户地中心办理。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省物价局、财政厅、厅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

省物价局、财政厅、厅川价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事机构:

入户地的区(市)县中心

办公地址:

入户地的区(市)县中心(未成立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联系方式:

028-68382288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下午-17: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批转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备注说明:

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房。

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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