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作出裁定的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公司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提出书面异议。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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