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在定点医院住院可以报销,但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况: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有限,不能诊治或因病情需要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这种情况由医院医保办向医保中心进行网上申报,医保中心会在2个工作日里回复是否可以。
2、参保人员因病情危重,如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脑出血、急性外伤、急性中毒、急腹症等紧急抢救病症来不及去定点医院就医的,在非定点医院(含异地医院)住院的,在住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到医保中心申报。
定点医院是什么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2、定点医疗机构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之日起,将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综上所述:得到回复且已批准转院,参保人员到转院医院就医需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待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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