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婚前财产、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包括从事职业、工作、兴趣等专用财产,军人伤亡保险金、人身性质的补助金及保险费、荣誉奖品等。双方可协议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法律分析
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赵亚男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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