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通行、禁止通行等举措。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的举措,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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