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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一灯教育


法律主观:

 一、 消费者权益保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1、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的一项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自此以后,在《 侵权责任法 》、《 食品安全法 》以及最高人民颁布的部分司法解释中,均醒目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   2、2021年,我国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中进一步延续和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 赔偿金 额由原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提高至三倍,并特别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中确立以来,在审判实务中陆续出现了诸多争议与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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