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为身体原因退兵的,不会受到惩罚。具体情况如下:1、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检查证明,经师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2、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3、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机关应当予以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二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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