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灯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转移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转移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一灯教育


1、赠与。所谓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经他人接收后发生所有权变更效力的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以契约方式转移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当事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将某项财产作为礼物赠送给受益人,而使该项财产不再出现在遗嘱条款中。

2、为受益人创建不可撤销信托。所谓不可撤销信托,是信托创建者生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托管人,由托管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且信托创建者对信托条款不保留取消或者修正的权利。

3、为受益人购买人寿保险。自然人生前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单,指定保险受益人,同样可以实现遗产转移的目的。

一、信托财产的性表现为什么

信托财产的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如果信托中为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的话,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排除我国《信托法》54条的规定,不是归属于信托文件指定的人或受益人及其继承人,而是信托财产作为遗产或清算财产由委托人的继承人继承。

2、不得作为受托人的继承财产。我国《信托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贵产或者清算财产。”

3、排除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我国《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提起异议”。

4、抵消的禁止。我国《信托法》第1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混同的排除。混同在信托法上的含义是:属于信托财产的权利(不包括所有权),作为其客体的财产,为受托人通过信托行为以外的途径获得,从而自然地进入了其固有财产的范围。

二、合同信托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Copyright © 2019- editong.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